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席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470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文化商城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席*,男,住呼和浩特市。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
负责人:冯征。
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席*的银行存款79,385.6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以保单号为席*的保险金额79,385.6元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席*79,385.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