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席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05民初470号
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文化商城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智,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户籍住址内蒙古化德县。
被告:席洪,男,汉族,户籍住址呼和浩特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检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席洪为本案被告,并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105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席洪79,385.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脑损毁费4500元、屋顶墙面重修费2900元、图书、宣纸、绘画作品损毁费72,142.6元,合计赔偿79,542.6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经鉴定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屋顶墙面重修费2900元,电脑损毁、图书、宣纸损毁费72,485.6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赔偿79,385.6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8日晚(正月初一)、2月9日凌晨,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业主席洪房屋(当时由**使用),由于暖气片冻裂,于夜晚大面积跑水,致使三、二、一楼均被水淹,给在昊海楼经营的各商户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物业发现后通知了各商户及**,各商户都对损失进行了清点,**也派人查看了漏水损失现场,电话中(称其在北京)答应过节后会回来协商解决,后多次联系无果。原告的蒙检美术文房店、蒙检教辅店分别位于昊海楼二楼和一楼,损失严重,屋顶墙面不重新装修无法正常营业,店内电脑等物品被浸泡损毁,大量书籍、宣纸被严重浸泡无法再次销售。原告后对两个店被水淹的屋顶墙面进行了修复装修,花费2900元。被损毁电脑、图书及宣纸经鉴定确定价值共计72,485.6元,清点后打包封存至今。其他受损失商户也统一填写了损失统计表,物业也对该损失情况进行了确认。被告的行为已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席洪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席洪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蒙检公司租用位于赛罕区文化商城建筑面积720平方米的二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昊海楼),租赁期间自2015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2016年3月10日,案外人史某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蒙检书店装修屋顶及刮腻子费用共计贰仟玖佰元整(2900元)。”
另查明,大学路文化商城业主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2月9日(正月初二)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业主**房屋(当时由**自己使用)。由于屋内暖气片冻裂,于半夜大面积跑水,致使三楼二楼一楼均被水淹,经物业发现后电话通知各商户及四楼业主**。**(电话中说当时不在呼市,在北京)也派其工作人员当场对漏水损失情况进行了查看,电话中同意回来后对各家损失进行协商赔偿。由于跑水量极大,致使三楼二楼一楼各家商户均造成不同程度损失,其中位于昊海楼二楼的蒙检美术书店、文房店及一楼的教辅书店受损失较为严重,......当时现场进行了拍照。昊海楼全部受损商户对受损物品进行了整体,并统一填写了昊海楼商户损失统计表,物业也对此损失情况进行了确认,同时就该损失也通知了四楼业主**。以上情况均属实。”
又查明,原告提交2011年12月28日内蒙古超远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蒙检图书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脑发票,金额4500元。2014年7月14日内蒙古蒙检图书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内蒙古蒙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7月4日内蒙古蒙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提交《昊海楼商户损失统计表》,其中记载了蒙检教辅、蒙检美术、蒙检文房、蒙检法律的损失内容包括书、电脑、毛边纸,金额共计65,229.1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至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调取了涉案漏水房屋的产权信息,资料显示位于××区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席洪。
经原告申请对其因2016年2月9日昊海楼四楼暖气漏水造成的电脑(戴尔台式电脑一台,主机及显示器)及图书、宣纸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19年6月28日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作出国宏信(蒙)(价)字2019第01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72,485.6元,详见《价格评估汇总表》、《价格评估明细表》。为此原告支付评估费4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原告提交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由于昊海楼4楼漏水导致原告财产损失,且漏水时昊海楼4楼的使用人为被告**,二被告均未到庭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调取证据显示昊海楼4楼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席洪,故被告席洪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具有监管、维护义务,应确保自有房屋的水电气暖等设备设施不对他人造成损害,如因自己房屋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使用人亦应正确使用屋内设施并对房屋内设施尽到适当管理的义务,房屋内的漏水情况被告**作为使用人应该能够及时掌握,但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屋内暖气漏水并进行修理,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故被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二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在本案漏水中二人的过错程度及双方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至于二被告如何分担由双方另行协商。
本案经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房屋漏水所致的电脑及图书、宣纸损失为72,485.6元,原告提供收条证明其装修屋顶及刮腻子花费2900元,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故被告**、席洪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75,385.6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评估费4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席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电脑及图书、宣纸损失72,485.6元,屋顶墙面重修费2900元及评估费4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9,385.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席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康文颖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