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内0103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文化商城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化德县。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19)内0105民初470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进行冻结。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总局和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27日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线索可以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