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7102民初69号
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文化商城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东华,内蒙古恒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壹米滴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688号1幢2层A区25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大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07月06日出生,上海壹米滴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场部经理,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米滴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以双方已经庭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诉争已自行解决。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内蒙古蒙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