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诚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诚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2640号

原告:****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平北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7号金安大厦B座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宗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的判决宣告前达成和解,现原告****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4元,减半收取计5562元,由****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花生盛

人 民 陪 审 员   仲福年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成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马晓凡

书  记  员   刘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