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新时代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17834B,住所地:西宁市城**海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梅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照才,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互助县维全种植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MA752U541D,,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
经营者:王维全,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div>
申请执行人青海新时代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互助县维全种植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0105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互助县维全种植家庭农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新时代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3000元、利息损失10000元、修理费2000元、违约金23000元、律师费7900元,共计145900元;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互助县维全种植家庭农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款项时,就欠付款项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新时代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0%的保证责任;被执行人互助县维全种植家庭农场承担案件受理费31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互助县维全种植家庭农场银行存款2008元。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本院已将上述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互助县维全种植家庭农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艳利
审判员 庄怀宁
审判员 敖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佰琪
附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