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914号
原告: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590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程济国,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济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程济国经济补偿金一案,双方均不服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3369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1)鲁0211民初7765号、(2022)鲁0211民初14914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22)鲁0211民初14914号案移送至(2021)鲁0211民初7765号案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11民初776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