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284号
申请人:江西新大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蓝天碧水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勋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惠斯,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95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
因申请人江西新大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9,3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364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116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季俊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