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497号
原告:***,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志新,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飞,女,被告任志新所在单位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的公民。
被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飞(系被告**之妻),住同被告**。
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飞,女,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任志新、**、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开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