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653号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施园路288号1幢4层A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克纪,男,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傲疆环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钱仓路1号26H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上海傲圆环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599号18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上海傲缘环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599号281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俊蓉。
被告:**,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9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傲疆环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傲圆环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傲缘环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撤回对被告上海傲缘环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起的诉讼。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计1,018元,由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管忠辉
人民陪审员  杨 征
人民陪审员  许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赵璋翊
书 记 员  赵璋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