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30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旭平,系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宇,系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13执3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