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3468号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9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6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