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7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沙河镇沙河村七村民组(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397876069U。
法定代表人:孙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辽宁熙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东戴河新区程运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0YY2BW06。
法定代表人:马云鹏,系该公司经理。
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辽宁熙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辽1421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辽宁熙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碣石支行账号20×××19中的存款人民币21万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通过网络执行查封系统查封其它等额财产;上述保全限额合计人民币21万元。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辽宁熙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熙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碣石支行账号20×××19中的存款人民币21万元及其它等额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岐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艳艳
援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