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2897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孙皓,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锋,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21民初4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绥中瑞祥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执289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欢
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