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聚仙路**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岛泽锐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7)第7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在青岛市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7)第737号裁决书指定由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