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80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谷勇,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中,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中,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子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岗,青岛市北卫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青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 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孙 婷
书记员 范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