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6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
法定代表人:邹俊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路。
法定代表人:黄坤,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6执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古力米娜·沙力甫汗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褚 万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汤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