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仑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
负责人:朱珊珊,该管理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明,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减半收取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765.31元,保全费3385.32元,由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秉德
审 判 员 冯稼耘
审 判 员 张煜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旺益
书 记 员 王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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