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县一八六团某某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一八六团****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MA77LJH94T,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县一八六团六连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赵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0501348F,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仑街**。

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县一八六团****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县一八六团****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无上诉必要为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县一八六团****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县一八六团****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 070元,减半收取1 535元,由上诉人***县一八六团****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毛 文 冰

书 记 员 宗 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