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仑街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0501348F。
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景孔,男,汉族,新疆***环保
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一八六团****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县一八六团六连养殖
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MA77LJH94T。
法定代表人:赵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一八六团****品种改良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00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德勇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谭黎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