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568号 原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仑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 诉讼代表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朱珊珊,系该管理组组长。 原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9.58元,减半收取计5864.8元,由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5864.8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