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航信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4民初931号
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99号20-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自贡航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小马鞍山居委会20组20栋2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航信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权利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阳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