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993号
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2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9825A。
法定代表人:王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利,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三花石****,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0********。
被告:重庆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7K0141。
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68元,由原告重庆川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代荣
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
人民陪审员  吴雪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肖文静
书 记 员  淦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