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6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杭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范标。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668459.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通过现场调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积金中心、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查询反馈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1月31日,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就其应承担的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