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信仁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古城路**号新闻楼独栋独单元**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丙生。
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方解石微粉,住所地田**县平马镇油城路金合巷14号巷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万。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信仁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田东县**方解石微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0元后就联系不上,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4167.1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19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会
审判员 邱伽苾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