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信仁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田东县隆鑫方解石微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信仁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古城路**号新闻楼独栋独单元**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丙生。

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方解石微粉,住所地田**县平马镇油城路金合巷14号巷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万。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信仁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田东县**方解石微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0元后就联系不上,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4167.1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19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会

审判员 邱伽苾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