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823民初1846号
原告: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9号振华新工业园区4号楼B区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国,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国,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结果前后矛盾,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显属错误。引裁决书第二页可以看到“本委审理查明:该工程系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从被申请人(原告)处承包,双方签有书面安装合同协议书。申请人(被告)与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约定了工资标准,后者支付过申请人工资。”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被告与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与裁决的结果显属自相矛盾。2.仲裁裁决书有意混淆了用工主体资格和安装门禁系统工程资格这两个概念,致使裁决书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上述法律充分说明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作为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与被告确实形成了劳动关系。至于华富电脑商行是否有安装门禁系统工程资格那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与用工主体资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仲裁裁决有意混淆概念,歪曲事实,因此适用法律错误。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一卡通项目《安装合同协议书》,显示施工单位为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工程总价款8000.00元,合同第七条五项显示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承诺出现人身意外伤亡和损坏甲方设备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承担;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机构信用代码》显示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为个人工商户符合用工主体资格;《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维修等服务。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这一基本特征。另外仲裁裁决书中对于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不具备安装门禁系统安装资格的主张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认为安装门禁不需要安装资格只是简单的安装。结合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部分能证明被告与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营业执照看,该商行只能从事电脑及电脑耗材零售业务,不具有设计、安装、施工门禁系统安装工程的资质,也没有承包该项目的主体资格。从原告出示的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一卡通项目合同看,原告作为项目的承包方,将该项目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富电脑商行属于违法转包,造成该商行的***受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7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招用的劳动者受伤,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以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项目委托单位,以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为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了《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一卡通项目安装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项目内容网线铺设、电源铺设、设备安装、网线调试、管槽铺设等第六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施工安全、包施工机具、包食宿、包交通和包人工人员本身意外险第七条总价款捌仟元整人民币8000.00元。
2017年2月28日,***经人介绍到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从事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工作,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对其发放工资,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员在场进行技术指导。2017年3月1日,***在工作过程中被角磨机上的锯片锯伤面部。
2017年3月20日,平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效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平劳人仲案子(2017)5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申请人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到平泉县检察院安装门禁系统。该工程系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从被申请人处承包,双方签有书面安装合同协议书。申请人与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约定了工资标准,后者支付申请人工资。2017月3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被弹出的角磨机锯伤面部,伤后被工友送至平泉县医院治疗。平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不由被申请人直接招用,但申请人从事的门禁系统安装工程由被申请人承包并转包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并不具备安装门禁系统工程的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关责任,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2016年9月6日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的营业执照显示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焦文学,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电脑及电脑耗材零售。该商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6年11月30日该商行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经营范围由电脑及电脑耗材零售变更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维修、零售;广告制作服务;五金产品、文具用品零售。根据平泉平泉镇华富电脑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显示,该商行没有门禁系统安装业务资质,其所施工的此项工程属于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而来。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不受原告单位的管理,其从事的门禁系统安装工作不是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与原告单位无隶属关系,其完成的劳动亦非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其也未从原告单位领取工资。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规范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