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2168号
原告:河南饰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北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FFLG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市新亿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迎***与***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0K6QG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饰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新亿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饰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饰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3.09元,由原告河南饰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