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执523号
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缴二审诉讼费一案,本院(2019)粤13民终7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二审诉讼费2300元和4987元限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7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交。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本案立案执行。经查,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8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二审诉讼费4987元。
因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同时解除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