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4662号
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沙堤1号明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412XK。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申请人: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2-1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2322042XT。
法定代表人:邬泽勤。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