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1954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3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苑霞,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桐岭,公民身份号码为441************854。
被告: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沙堤**明辉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诉被告***、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庆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慧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