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承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4050号

原告:河北承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H1G2W。

法定代表人:闫政。

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新武装部正对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68G。

法定代表人:洪茜。

被告:董国峰,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沙堤1号明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2XK。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惠州市德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大道(惠环段)188号光耀城市山谷花园10号楼09号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J4P8T。

法定代表人:方建国。

原告河北承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国峰、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德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婚un原告河北承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0×××12的银行账户,及被告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73的银行账户,及被告惠州市德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上排支行,账号为65×××87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3919973.61元为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919973.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承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0×××12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告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73的银行账户;

三、冻结被告惠州市德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5×××87的银行账户。

以上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3919973.6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做其他形式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冻,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林嘉伟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冬怡

书记员潘慧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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