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3809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申请人:曲阳县康华园林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南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曲阳县康华园林雕刻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申请人特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223200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阳县康华园林雕刻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