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673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2757050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华**家具(山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诸葛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739536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809568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莲东路东侧(产权证号:粤(2016)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1404号)土地一宗、查封被申请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天山路76号西幢101-104.107-120号(产权证号:粤(2016)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49582号)房产一宗(保全数额28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路东侧(产权证号:粤(2016)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1404号)土地一宗。
二、查封被申请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汕头市××路××西××号(产权证号:粤(2016)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49582号)房产一宗。
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