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2428号

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27570506D。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经理。

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诸葛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7395369Q。

法定代表人:翟世成,经理。

被申请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8095689N。

法定代表人:刘壮超,董事长。

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