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破申14号
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27570506D。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举,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欣,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诸葛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7395369Q。
法定代表人:翟世成,该公司经理。
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根据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显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净资产完全可以清偿对申请人的债务,不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系知名品牌公司,本年度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系导致经营导致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的原因之一,现公司逐步复工复产,经营状况逐渐改善;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违法转移、侵占公司利润、货物系导致公司资金周转的重要原因,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追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与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和解协商,其债权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清偿无需启动破产程序。综上,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认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6日,曾用名为山东省宜华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22067395369Q,法定代表人翟世成,住所地为郯城县李庄镇诸葛店村,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至2033年5月6日,登记机关为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本金46159545.12元及利息,经申请人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无经营活动。另查明,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郯城县人民法院尚有多起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均未能履行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郯城县,故本院对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履行能力,部分债务虽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虽称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具有履行债务能力,但实际资金严重不足,部分债务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新冠疫情发生后,自2020年4月以来,域内企业逐步全面复工复产,而被申请人停业以来至今无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公司内部纠纷不断,未能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停产停业,与新冠疫情无直接关联,其经营活动即使受到疫情影响,亦不妨碍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经本院征求意见,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亦不同意庭外和解、庭外重组及预重整,坚持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综上,***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华达利家具(山东)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祥开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颜世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