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德励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灏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太德励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57549号
原告:***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潘娟,总经理。
被告: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被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原告***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季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欣宜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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