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德励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钰点展览展示中心与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太德励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18597号
原告:上海钰点展览展示中心,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二朝,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被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原告上海钰点展览展示中心与被告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现原告以两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钰点展览展示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钰点展览展示中心已预缴),由原告上海钰点展览展示中心承担。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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