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德励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5041号
原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星路108号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董事长。
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年。
原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9元,减半收取计4320元,由原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艳红
书 记 员  刘 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