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486号
原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星路108号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北京轮胎厂西区。
原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