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573号
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7幢附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星路108号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7.50元,减半收取计2,243.75元,由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