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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573号 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7幢附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星路108号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7.50元,减半收取计2,243.75元,由原告成都奥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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