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7-26。
法定代表人:张会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毕杨路杨成庄乡人民政府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勉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6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依法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个但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经实地调查及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虽注册地有员工办公,但经查欠款数额巨大,无力进行偿还均已终结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赵德占
审判员 于 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