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装饰有限公司

中辰装饰(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终7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辰装饰(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177572653R。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84号华业公司主厂房二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48401D。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玲,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佩,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辰装饰(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辰装饰(湖北)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辰装饰(湖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辰装饰(湖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中辰装饰(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铭俊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易齐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卢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