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3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辰装饰有限公司(工商原登记名:中辰装饰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菩提金商务中心B座18F。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亦麒,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斌,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泰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B单元18层4室。
法定代表人:费小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辰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亦麒、武汉华泰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辰装饰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有关事实,应予以查清;关于陈亦麒商铺恢复原状的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酌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辰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 钧
审判员 汤晓峰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