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达权绿色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861号
原告:***权绿色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2幢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81983546G。
法定代表人:庞达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权,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霞,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177572653R。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娟,女,公司员工。
原告***权绿色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权绿色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251元及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付,分期计付,从2014年12月30日计至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同被告签订了轻质墙板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经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39,251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86,000元,尚欠53,251元及相应违约金未支付。其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辰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即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凯乐大厦凯乐生活广场室内隔墙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轻质隔墙安装劳务分包合同》中载明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中辰装饰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辰装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