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12民初105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8日,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杰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雷晖,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杰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2018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劳务承包合同》中“劳务作业清单一览表”载明:1.基础数量448.18方,单价2197元,内容为线路复测,材料采购,材料运输,基础开挖,基础浇筑,保护帽浇筑接地埋设,挡土墙,防尘土埋设;合同总价984750.00元,含税。2.组塔94T,单价4190元,工作内容为按操作程序组装,完成后甲方验收;合同总价393900.00元。3.防线6.565千米,单价90000元,工作内容为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放线并验收合格;合同总价590850.00元。从以上内容可以确定,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实际为工程量价款,不是以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这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彭永祥完成工程结算清单》也能够得到印证。故原告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案由仍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建设工程为位于甘肃省迭部县勾洁寺110KV送电线路工程,该建设工程在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也即是应由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约定管辖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646.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