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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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浦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917650045。
法定代表人:陈雪娟。
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590521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浙0782民初13567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4100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在申请破产程序,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方中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