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416号
原告:北京华美欣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3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住总科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1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美欣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科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华美欣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华美欣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美欣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