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康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执恢456号 申请执行人乔作起,男性,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康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莱西市河头店镇***4号。 申请执行人乔作起与青岛康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02年12月18日生效的(2002)西民初字第1101号判决书审结,责令被告应付给原告案款103577.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齐。至此,(2018)鲁0285执恢456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执恢456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