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河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科隆大道东段17街坊。 法定代表人:张再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以上七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郏县烟草分公司)、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等七人(以下简称***等七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郏县烟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郏县烟草分公司没有为***等七人提供烟炕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郏县烟草分公司未按承诺提供烟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河南省烟叶种植收购电子合同》中,并未约定烟草公司应当为烟农提供烟炕义务;根据国家烟草部门的惠农政策,对烟农的补贴并不是由烟草公司直接为烟农建设提供烟炕,而是经过烟农的申请,由烟农自行建设烟炕,烟炕建成竣工并经烟草部门验收合格后,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贴,建成的烟炕归烟农所有,并非***等七人所称由烟草公司提供烟炕。二、***证言不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称的烟草公司有义务为烟农提供烟炕没有依据,其陈述多次到郏县公司反映,郏县烟草分公司承诺把烟炕建好,这完全是在误导法庭。***作为烟草系统的职工,应当熟悉烟炕的补贴程序,且烟炕补贴程序并非是简单的口头承诺,原审判决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内部请示过程,所谓的四方协议也没有**。且***与***的代理人系姐弟关系,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三、***等七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烟草种植是农村经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大面积种植烟叶事实上属于商业经营行为,***等七人作为经营者,应该对自己从事烟草种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等七人在没有烤房的情况下盲目大面积种植烟草,且在烟叶成熟前有充分时间自行建设烟炕而没有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过错在***等七人,其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郏县烟草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由***等七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佰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佰衡公司按比例承担***等七人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等七人第一批炕烟时间过晚。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均认可正常的炕烟周期为7月10日至15日,并在9月10日之前结束;而***等七人在8月22日才同意使用佰衡公司的设备炕烟,8月24日进行第一批炕烟比正常开始时间推迟一个半月,导致烟叶厚度、面积及成份严重不达标。2、***等七人烟叶采摘不规范。***等七人采摘烟叶时擅自从上而下采摘,至上部烟叶长得又厚又大又硬,达不到炕烟标准,仍送至佰衡公司烘烤。3、***等七人没有按要求分级分装烟叶,虫害、发黄腐烂的烟叶与好烟叶混装,增加二次分拣时间。4、***等七人烟叶烘烤时间比正常烟叶烘烤时间推迟达一个半月,之前未能烘烤导致腐烂变质、不合格烟叶是***等七人损失的主要原因。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等七人无权要求佰衡公司赔偿损失。烘烤烟叶是郏县烟草分公司及***等七人的义务,佰衡公司无偿接受委托,协议中没有约定支***公司烘烤烟叶的费用,在郏县烟草分公司及***等七人均没有证据显示佰衡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关于无偿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等七人的损失无权***公司主张。三、原审判决认定***等七人种植烟叶亩数错误,多计算206亩烟叶损失985910元;即使佰衡公司应当承担损失,也只能就佰衡公司参与烤烟期间的烟叶损失进行分担,而不应将其未参与烤烟期间的烟叶损失承担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理赔材料显示,在烟叶采摘前已有206亩改种其他作物,与佰衡公司、郏县烟草分公司完全无关,不应纳入损失范围,原审判决却未予扣除。退一步讲,佰衡公司即便参与分担损失,最多按正常烤烟18天期间的损失即[(1110亩-206亩)×183.09公斤/亩×26.14元-4.6617.8元]63天×18天=1119972元,以原审判决按35%的比例承担为391991.25元。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佰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等七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等七人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等七人在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和郏县烟草分公司的号召下,承包1130亩土地种植烟叶,并与郏县烟草分公司签订河南省烟叶种植收购电子合同,根据国家政策2016年度**烟站应当分配120座烟炕,但是经多方申请,市县两级公司仅分配了40座烟炕,远远满足不了炕烟需求,后郏县烟草分公司经协调联系佰衡公司烤烟并补贴***等七人炕烟运费,***公司烟炕技术和质量不过关,烘烤不及时或烤坏烟叶,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和郏县烟草分公司没有尽到技术监督职责,导致***等七人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郏县烟草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涉案合同第二项、第四项约定,郏县烟草分公司2016年度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与资金概算表中含有建设300座密集烤房,郏县烟草分公司积极协调***等七人使用佰衡公司烟炕炕烟以及***证言等足以证明郏县烟草分公司承诺提供烟炕的事实。涉案合同为郏县烟草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由谁提供烟炕,故应作出不利于郏县烟草分公司的解释。2、***等七人不存在过错。依据涉案合同第二条,烟叶从种植到采摘均按照郏县烟草分公司指导和要求进行,烟农不能自作主张,故不应承担责任。郏县烟草分公司没有按其承诺提供烟炕,给***等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三、原审判决认定***等七人延迟使用佰衡公司烟炕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七人虽不认同但为减少损失勉强同意。佰衡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1、根据涉案合同第二项约定,烟叶种植采摘均是按照烟草公司要求进行,烟叶送烤***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证明当时不存在影响烤烟的问题。原审判决查明郏县烟草分公司在8月才协调使用佰衡公司的烟炕,所以送烤时间晚不是烟农的责任。2、协议明确约定佰衡公司承担因设备故障或技术不到位所致损失,郏县烟草分公司也认可大量毫无价值的烟叶***公司所炕。佰衡公司技术员证明因机械故障两天没有炕烟,由于烟叶成熟过度烤后烟叶质量差,2015年经技术员提议曾改造完善烟炕。故佰衡公司存在技术缺陷,曾出现技术故障,应承担损失。3、协议约定对全部烟叶进行烘烤,并没有按天数进行烘烤的约定,且保险理赔只是当时发生的损害损失,不代表该地烟叶绝收或减产,且保险合同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判决认定正确。综上,***等七人请求驳回郏县烟草分公司***公司的再审申请。 平顶山市烟草公司辩称:同意郏县烟草分公司***公司的申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等七人种植的烟叶因无法及时烘烤而给其造成损失引起。通常情况下,正常的炕烟周期为每年的7月10日-15日开始烘烤,至每年的9月10日前烟叶烘烤结束。烤烟质量的好坏,是由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烟田前期管理是否到位、烟叶是否成熟过度、烟叶采摘时机是否合理、炕烟过程是否存在技术问题等,这其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对烤烟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等七人的损失系由多种原因结合导致并无不当。 一、对于***等七人的损失郏县烟草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等七人在郏县共同承包1130亩土地用于烟叶种植,***等七人在种植烟叶前,时任郏县烟草分公司**烟叶工作站站长***曾向***等七人表示其已经与郏县烟草分公司领导进行沟通,为***等七人提供烟炕,确保烟叶成熟后有烟炕使用;且***作为郏县烟草分公司的代表也与***等七人分别签订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根据***身份以及***作为郏县烟草分公司代表在烟叶收购合同的签字行为,足以让***等七人相信,郏县烟草分公司能够在烟叶成熟时为其提供烟炕炕烟。然而郏县烟草分公司在***等七人种植的烟叶成熟时,并没有按照之前的承诺及时为***等七人提供烟坑。郏县烟草分公司为***等七人联系协调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的时间为2016年8月初,和正常的烘烤时间相比,已经晚了将近一个多月,从而导致***等七人种植的烟叶因无法得到及时烘烤而产生了较大损失。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郏县烟草分公司对***等七人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郏县烟草分公司申诉认为***证言不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没有为***等七人提供烤房的义务,也不应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等七人的损失佰衡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本案中,***等七人在烟叶成熟后,由于郏县烟草分公司不能为***等七人提供烟炕炕烟,郏县烟草分公司在2016年8月初开始协调***等七人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直到2016年8月22日***等七人才同意使用佰衡公司的烟炕,也即佰衡公司对***等七人种植的烟叶进行烘烤时,和正常的烘烤时间相比,已经晚了一个多月。根据***等七人与佰衡公司、郏县烟草分公司、平顶山市烟草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佰衡公司的职责包括负责烤房的设备调试、维护,保障其运转状态良好及负责烟叶烘烤质量与当地烟叶质量保持一致,且规定烘烤设备出现故障或技术不到位造成的烟叶烤后损失,经烟叶质量仲裁组认证,造成的损失***节能公司负责。原审中,佰衡公司认可为***等七人烘烤烟叶时,烟坑曾存在机械故障无法正常烘烤以及烟炕需要进行改造完善的情况;郏县烟草分公司也认为现有大量毫无价值的烟****公司所炕;结合***等七人所种植的烟叶所销售烤烟款共计406617.8元,且烤烟等级较低以及***等七人在中心仓库仍存有大量毫无价值的坏烟存在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佰衡公司的烟炕存在技术缺陷,应对***等人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佰衡公司申诉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佰衡公司申诉认为***等七人在烟叶采摘前已有206亩改种其他作物,不应纳入损失范围,佰衡公司并没有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