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述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社区推荐),女,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述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1937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科隆大道东段17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652810854。
法定代表人:张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L75321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5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上诉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扣除上诉人已卖得烟款406617.8元后其余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应当向七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七上诉人是响应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和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的号召,才在郏县***××和××村共承包土地1130亩用于种植烟叶。2016年6月5日的“河南省烟叶种植收购电子合同”,虽然是上诉人和县公司签订的,但是县公司只是市公司的分支机构,市公司作为一级法人公司在有过错的前提下需要和县公司共同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烟草公司应当为烟农提供烟炕是国家政策,逐级向下落实,在平顶山范围内这一政策的落实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是市公司根据***的烟叶产量,2016年度**烟站应当分配120座烟炕才能满足烟农炕烟的需要,但是经**烟站多方申请,市县两级公司给**烟站仅分配了40座烟站,远远满足不了炕烟需求。是市县两级公司联系了被上诉人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在******村所建的两座烟炕,该公司称其烟炕采用的是“河南利夫迪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和技术,每个炕能保证烤1000烟地,并且烤出的烟叶质地优良。佰衡公司一再承诺和保证该公司烟炕的质量和产能,保证上诉人的烟叶能够随到随烤,保质保量。但是到了烟叶采摘送烤的时候,上诉人才发现佰衡公司的烟炕并非专业的烤烟设备,每座只能烤烟280亩,而且烟炕技术和质量均不过关,导致烟叶采摘后不能及时烘烤,送烤的烟叶被烤坏,还有大量的成熟烟叶因为烘烤不及烂死在地里。当年市县两级烟草公司为了促成此事,向上诉人补贴炕烟时的运费,最终七上诉人于2016年8月***公司、平顶山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技术中心、县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从市公司这一系列行为表现,和四方协议中平顶山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技术中心也作为一方主体来看,市公司显然是要对本案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认为市公司、县公司事先没有为上诉人提供充足合格的烟炕,此后又没有对佰衡公司尽到充分了解的义务和技术监督职责,被上诉人佰衡公司对其烟炕的烤烟数量、烟炕质量、烤烟技术等一系列问题对上诉人进行了虚假陈述,其烘烤设备也存在产量和质量双重问题,最终共同导致七上诉人种烟损失数百万元的结果,三被上诉人应当对七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七上诉人不存在过错,对三被上诉人索赔的数额有理有据,应当全部得到支持。一审认定上诉人在烟叶种植和采摘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并迟延使用佰衡公司烟炕导致损失扩大既没有事实证据,也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中第二项约定来看,郏县烟草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向***等七户烟农有偿(或无偿)提供烟叶生产扶持、进行补贴、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监督烟农进行优化机构,指导烟农做好初分预检工作,也就是说,除了天灾人祸,其他烟叶种植采摘等各项工作均是按照烟草公司的要求和指导进行的,烟农没有也不敢自作主张,因此烟农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依据该合同的第四项违约责任部分第2小项约定“烟草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造成烟农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等七户烟农适当补偿”,这一约定明确了烟草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上诉人并不认可“适当补偿”的说法,因为这是河南省烟草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上诉人认为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烟草公司承担足额的赔偿责任。七上诉人起诉时按照种烟面积1130亩,依据2016年6月5日所签“河南省烟叶种植收购电子合同”中约定的每亩收购中烟180公斤,参照当年郏县**烟站收购同类烟叶每公斤元的价格26.14元/斤计算得出损失5316876元客观有据。而且,一审七上诉人申请对郏县××口镇烟叶2016年亩产量平均值和烟叶每公斤价格平均值进行评估,河南中企评报字【2019年】第16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预)”做出的“郏县××口镇烟叶亩产量平均值为183.09公斤,烟叶每公斤价格平均值为26.14元的”评估结论符合实际情况,客观准确,也再一次证明了七上诉人索赔的数额有理有据。综上所述,七上诉人主张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索赔数额合法有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辩称:1、烟草公司没有为七上诉人提供烤房的义务。七上诉人诉称,根据国家政策,烟草公司应当为烟农提供烤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这是七上诉人的一种误解。本案中,能够证明上诉人与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下称郏县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据,仅有双方签订的《河南省烟叶种植收购电子合同》。从该合同来看,双方仅对烟叶种植的面积、收购成品烟的数量进行了约定,且收购的烟量仅是一种初步的预收量,最终的收购量,要以烟农的实际产量为准。在烟农种植及产出成品烟的过程中,烟农的产量要受天气、技术、劳动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该合同并未约定郏县公司要为烟农提供一定数量的烤房,法律也没有规定烟草公司一定要为烟农提供烤房。七上诉人所称的烟草公司有提供烤房的义务是一种单方面的错误理解,事实上是国家烟草部门的一种惠农政策,属***补贴,包括种子、化肥的补贴。但补贴的方式并不是由烟草公司直接为烟农建设提供烤房,而是经过烟农的申请,由烟农自行建设竣工,经烟草部门验收合格后,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贴,建成的烤房归烟农所有。该补贴方式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并非上诉人所称的简单的由烟草公司提供烤房。因此,七上诉人的诉称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关于**的证言。本案中**虽然出庭作证,但其证言有多处疑点和不实之处。首先,**所称的烟草公司有义务为烟农提供烤房不实,其说多次到郏县公司反映,郏县公司承诺会把烤房建好,这完全是在误导法官。作为烟草系统的职工,**应熟悉烤房的补贴程序。正如前述,烤房补贴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并非是简单的口头的承诺,也并非是由烟草公司自行建设。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因此,**的该项陈述不客观。同时,我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陈述予以进一步查证,****当时是否向郏县公司请示、向那一位领导请示过,当时领导是怎样答复的,但一审法院并未重视。其次,**的证言谈到,原告与郏县公司、平顶山市公司、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佰衡公司)签订的四方协议进行了签字、**,经审查,未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协议上**。最后,**与原告之一的***有利害关系,且***的代理人***系姐弟关系,不能排除其与***、***存在恶意串通之嫌,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为此,答辩人认为,**的证言不真实、不客观,带有主观性和偏袒性,是在混淆是非、误导法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关于原告的过错。烟叶种植是农村经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大面积种植烟叶事实上属于商业经营行为的一种表现,作为经营者,应该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因为从种植、维护到烤制,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风险。七上诉人在没有提前准备烤房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大面积的种植,说明准备不足,是对自己经营的风险把控不到位。且烟叶有一定的生长期,在烟叶成熟前,七上诉人有充分的时间自行建设烤房。但是却没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责任在七上诉人,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4、关于佰衡公司的责任。根据四方协议,佰衡公司的责任为:负责烤房的设备调试、维护,保障其运转状态良好;负责烘烤过程的技术服务;负责烟叶烘烤质量,与当地烟叶烘烤质量保持一致。在佰衡公司为原告烤制过程中,烟草公司仅是监督佰衡公司技术要点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并不进行实际操作。因此,关于因佰衡公司在烤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对烟农的承诺,应***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答辩人承担责任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依法改判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佰衡公司的权利义务应当以8月22日司法协议为准,七上诉人所称与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事实均与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无偿处理炕烟事务,根据合同法406条规定,只要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七上诉人所称的损失部分不属实,并且也与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辩称:1、市烟草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七少数人的上诉理由我们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郏县公司虽然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但是其有依法领取有营业执照,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和民事活动。因此七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市烟草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不充分。2、市烟草公司与七上诉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七上诉人是与郏县公司签订的烟叶收购合同。综上,七上诉人要求市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市烟草公司不承担责任是适当合法的。
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七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等七户烟农种植烟****过提供小烟炕炕烟,却在烟叶成熟时不能为被上诉人提供烟炕,导致了被上诉人受到损失,从而判决上诉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上诉人并没有为被上诉人提供烟炕的义务。本案能够证明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据,仅有双方签订的《河南省烟叶种植收购电子合同》,该合同第三项即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具备种植符合郏县烟草公司需求烟叶的土地、劳力、资金及烟叶调制设备等条件,按与郏县烟草公司约定的面积移栽,适度发展适度规模种植”。根据该条规定,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准备烟炕用于生产经营,因为该项规定中的烟叶调制设备就是我们通常俗称烟炕。但一审法院却无视该条约定,有选择的适用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规定,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被上诉人所称的烟草公司有提供烤房的义务是一种单方面的错误理解,这事实上是国家烟草部门的一种惠农政策,不是由烟草公司直接为烟农建设提供烤房,而是经过烟农的申请,由烟农自行建设竣工,经烟草部门验收合格后,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贴,建成的烤房归烟农所有。该补贴方式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并非原告所称的简单的由烟草公司提供烤房。但是一审法院却不顾合同约定,错误的认定事实,实属错误之判。为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予以改判。
***等七人辩称:我们对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上诉请求不予认可。我们认为首先同以上一审判决书中审理**部分认定的事实,烟草部门具备向烟农提供烟炕这一义务,同时根据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四方协议,市烟草公司还具有烟叶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义务。烟农完全是遵照烟草公司的技术指导进行种植和生产,并依靠烟草部门建设和投入使用的烟炕进行烟叶烘烤。烟农本身既不具备烟炕的制作条件,也不具备相应的义务。因烟炕的产量和数量不足以保证烟农炕烟需求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烟草部门承担责任。
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对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的上诉无异议。
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的上诉不发表意见,与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关。
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8)豫0425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依法改判为上诉人对炕烟期间因机械故障导致两天没有炕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全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6页另**中显示:被上诉人等七户烟农、郏县烟草公司、平顶山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均认可正常的炕烟周期为:开始时间为7月10日至15日,结束日期为9月10日之前。本案中,被上诉人在8月22日才同意使用上诉人的炕烟设备进行炕烟,8月24日才进行第一批炕烟,比正常开始炕烟时间推迟了一个半月,大量烟叶未采摘,导致烟叶的厚度、面积及成分严重达不到炕烟标准;其次,被上诉人在采摘烟叶过程中,未按照规范采摘要求,擅自自上而下的采,而此时采摘的上部烟叶已经长得又厚、又大、又硬,显然达不到炕烟标准;第三,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要求分级分装烟叶,而是将虫害烟叶、发黄烟叶和好烟叶统统混装,这无疑增加了二次分拣的时间;第四,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证据11也显示:烟地无人除草,无人打顶,大量腐烂烟叶仍然源源不断的送入烟坑烘烤;第五,烟叶烘烤的时间足足推迟一个半月,之前未能烘烤导致腐烂变质、不合格的烟叶是烟农的最主要损失,而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将所有损失按比例让上诉人承担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烘烤的烟叶已错过最佳烘烤时间,多项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烟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一审法院却以被上诉人仅卖得406617.8元烟款、烟叶等级较低及被上诉人等七户烟农在中心仓库仍存有大量毫无价值的坏烟为依据,认定上诉人没有达到与当地烟叶质量保持一致的标准,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错误的,未达到当地烟叶标准以及仍有大量坏死烟叶完全是因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仅有20亩没有种植烟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第一,被上诉人自认仅有20亩没有种植烟叶,上诉人不认可该亩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应依据,仅提供了理赔的款项。第二,从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获取的一份《关于2016年郏县**部分烟农使用隧道式热泵烤房有关情况的说明》第三项中明确说明:通过到烟田现场查看,已有200余亩因长势太差而改种其他作物,其余烟田也有一部分杂草丛生,缺苗现象比较普遍。第三,在2017年6月12日10时,对被询问人**的庭审笔录中,**称:总共1130亩烟,其中不到100亩地的烟坏了。**是本案被上诉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其自认有不到100亩的烟被种坏了,而一审法院却也没有相应扣除,仍然按照1130亩进行鉴定显然是错误的。基于被上诉人自认的20亩未种烟叶、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现场查看的200亩未种烟叶,以及上诉人申请出庭的证人**所称的不到100亩地的烟坏了,这些大量相互矛盾的情况,一审法院未能**,也没有依职权进行鉴定和测量,擅自以被上诉人自认的20亩为依据进行判决,这是严重的事实不清。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烟炕设备存在技术缺陷是错误的,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上诉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河南省烟草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没有采信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和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的陈述,两者均认可上诉人炕烟设备的质量和技术。一审法院在未经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擅自推测上诉人炕烟设备存在技术缺陷,这不仅是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公平,更是对上诉人研发多年的炕烟设备所取得成果的非善意评价。2、2015年和2017年上诉人炕烟设备均在相同的地点进行烘烤烟叶,按照烘烤的最佳时间,从未出现过任何烤坏烟叶的情况。即使被上诉人使用时炕烟设备链条出现断裂,那也是属于机器故障,而非技术缺陷。无论从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还是从多年来烤烟的实践中,均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烟炕设备存在技术缺陷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等七人辩称:我方认为关于烟叶的种植方式、采摘周期、送烤时间,首先取决于烟草部门的技术指导。其次还取决于烟炕的分配,以及烤烟设备的质量和产量。烟农严格按照烟草部门的指导完成了送烤之前的所有的工序,没有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烟炕是烟草部门的责任。而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炕烟的设备是果蔬烘干设备,并不是专业的烟草烘干设备。同时,在烘烤过程中也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烘烤的产能也不高,这才导致了烟农采摘的烟叶不能及时充分进行烘烤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设备的技术和其产能都存在问题,也是造成烟农损失的重要原因,应当对烟农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辩称:1、同意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烟农存在过错的意见。2、烤烟时烟农与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就过错进行承担。3、市公司仅此是监督相应技术的落实。
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辩称:在同意市公司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在四方协议上签字以及协调烟农使用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炕房是为了降低烟农的损失,协调介绍烟农使用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炕房,郏县公司在烤烟的过程中与烟农和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利害关系。
***等七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顶山烟草公司、郏县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共同赔偿***等七户烟农种植烟叶的损失5301936元;2.诉讼费由平顶山烟草公司、郏县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的事实:2016年,***等七户烟农在郏县××、××共同承包土地1130亩用于烟叶种植。2016年6月5日,***、***、***、***、***、***、***分别与郏县烟草公司签订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合同显示***约定种烟面积100亩,***约定种烟面积100亩,***约定种烟面积100亩,***约定种烟面积100亩,***约定种烟面积100亩,***约定种烟面积530亩,***约定种烟面积100亩,以上共计1130亩,合同约定每亩约定烟叶收购量平均为180公斤。以上合同甲方为郏县烟草公司,乙方为***、***、***、***、***、***、***。合同的第二项郏县烟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部分第2小项约定郏县烟草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向***等七户烟农有偿(或无偿)提供烟叶生产扶持。扶持项目、补贴标准、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由郏县烟草公司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第三项***等七户烟农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包括“具备种植符合郏县烟草公司需求烟叶的土地、劳力、资金及烟叶调制设备等条件,按与郏县烟草公司约定的面积移栽,适度发展适度规模种植”。合同的第四项违约责任部分第2小项约定“郏县烟草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款项,造成***等七户烟农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等七户烟农适当补偿”。该合同“2016年度烤烟生产扶持补贴项目内容”部分为空白。郏县烟草公司称烟叶调制设备不包括烟炕,烟炕应由烟农自己提供,并提供了郏烟[2016]04号文件,称烟叶生产扶持补贴内容不包括提供烟炕。***等七户烟农对此不予认可,称未见过此通知,且郏县烟草公司2016年度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与资金概算表中含有建设300座密集烤房。***等七户烟农作为合同的乙方分别在各自合同中乙方一栏签字确认,在甲方一栏盖有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烟叶工作站印章,并有时任**烟叶工作站站长**的签名。郏县烟草公司与***等七户烟农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系郏县烟草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烟叶成熟后,因***等七户烟农没有烟炕炕烟,郏县烟草公司在2016年8月初开始协调***等七户烟农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因***等七户烟农不愿意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直到2016年8月22日***等七户烟农才同意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2016年8月22日,佰衡节能公司、***等七户烟农、平顶山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技术中心、郏县烟草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协议甲方: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郏县××口镇***烟农***、***、***、***、***、***、***,丙方:平顶山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技术中心,**: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主要约定:“一、各方职责。佰衡公司职责:1.负责烤房的设备调试、维护,保障其运转状态良好;2.负责烘烤过程的技术服务;3.负责烟叶烘烤质量,与当地烟叶质量保持一致。***等七户烟农职责:1.严格按照采烟时间进行采烤;2.严格按照鲜烟成熟标准进行采烤;3.服从鲜烟二次分级要求,在装炕前必须对该烟进行二次分级,分类编竿,分类装炕。平顶山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技术中心职责:负责监督佰衡公司各项技术要点的落实。郏县烟草公司职责:负责协调佰衡公司、***等七户烟农、平顶山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技术中心三方工作协同;负责***等七户烟农技术要点的落实。二、成立组织:1.成立大田采烟认证组,组长:***;成员:***、李长彬、***、***,负责对大田烟叶进行成熟度认证,烟农采烟时必须经采烟认证组共同签字认可,严禁采生、**。2.成立鲜烟分级认证组,组长:***;成员:**、李长彬、***、***、***、***、***、***、***、***,负责对装炕烟叶鲜叶分级情况进行认证,经认证组成员共同签字后方可装炕。3.成立烟叶质量仲裁组,组长:***、***;成员:**、***、李长彬、***、**文,负责烟叶烤后质量认证。三、相关要求:1.因烘烤设备出现故障或技术不到位造成的烟叶烤后损失,经烟叶质量仲裁组认证,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2.因电力故障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烟叶烤坏事件,佰衡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3.因**、采生造成的烟叶烘烤损失,由***等七户烟农负责。4.鲜烟装炕时必须分户、分类装炕。5.烟叶开烤前,***等七户烟农需预交电费6万元,之后根据电费实际使用情况按时续交。电价的收取按当地电价加正常电损收取,暂按0.6元每度核算。6.***公司负责进行烤房线路改造,对隧道式烤房安装单独电表。7.郏县烟草公司负责按鲜烟实际亩数,给予***等七户烟农每亩80元运输补贴;郏县烟草公司负责烤烟期间的发电机组租用及正常维护。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涉及各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各方代表签字)。”
2016年***等七户烟农卖烟后所得烟款为195473.16元。2018年***等七户烟农将剩余未卖出烟叶分拣后又卖得烟叶款211144.64元,其中上桔三8324公斤,计价163130.4元,上杂三17140.8公斤,计价47994.24元。***等七户烟农称2016年所卖的烟叶系刚开始炕烟时***等七户烟农自己所找的小烟炕所炕,2018年所卖的烟****节能公司所炕,仍有大量***节能公司所炕的毫无价值的烟叶在中心仓库堆放。郏县烟草公司认可现有大量毫无价值的烟****公司所炕,但称造成烤烟质量不好的原因除了佰衡节能公司烟炕的原因外,还包括***等七户烟农让烟长过的原因。***等七户烟农提供的***的证言称***等七户烟农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期间因机械故障导致两天没有炕烟,由于烟叶成熟过度烤后烟叶质量差,2015***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时,经***提议曾对烟炕改造完善。佰衡节能公司称***的证言属实,认可***系佰衡节能公司聘请的技术人员。***等七户烟农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其所种植的烟曾长势很好,视频中亦显示有大量炕坏的烟,亦有烟叶坏在烟地中未采摘。郏县烟草公司***节能公司提供的视频均显示***等七人所种植的部分烟地里有大量杂草。佰衡节能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佰衡节能公司所炕的部分烟叶质量较好,采摘烟叶的视频显示烟农曾出现过自上而下打烟叶的现象,2016年9月18日的视频显示烟农提供的鲜烟叶存在质量不好的现象。
庭审中,2016年时任郏县烟草公司**烟叶工作站站长的**出庭作证,其称2016年市、县两级烟草公司为大力发展山儿西烟,**给***、***、***、***、***、***、***做工作,让***、***、***、***、***、***、***种植烟叶。在***等七人种烟之前,**与郏县烟草公司沟通,郏县烟草公司承诺会及时将烟炕盖好,保证***等七户烟农种烟后有小烟炕使用。后**烟叶工作站申请的140座烟炕仅批了40座,且全部分给种烟小户使用,导致***等七户烟农炕烟时没有烟炕使用。后平顶山烟草公司、郏县烟草公司从中协调后,***等七户烟农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开始炕烟,炕烟过程中,佰衡公司提供的烟炕所炕的烟叶质量只有一段时间正常,其余均不正常,且烟炕容量小。郏县烟草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与***等七户烟农签订协议并为***等七户烟农每亩提供80元运费,是因为郏县烟草公司答应为***等七户烟农提供小炕炕烟,但实际炕烟时没有烟炕,从而协调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并提供运费。
诉讼中,***等七户烟农申请对郏县××口镇2016年烟叶亩产量和同期的烟叶每公斤价格进行评估。本院委托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作出河南中企评报字[2019年]第16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经过实施评估后,在公开市场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期2016年度,郏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郏县××口镇烟叶亩产量平均值为183.09公斤,烟叶每公斤价格平均值为26.14元。郏县烟草公司申请对***等七户烟农的实际种植成本进行评估。本院委托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作出河南中企评报字[2019年]第1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经过实施评估程序后,在公开市场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期2016年度,郏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等7户烟农1130亩烤烟,在理论采收并烘烤的条件下其种植成本为3552512元,在实际采收并烘烤(依照委托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计算)条件下其种植成本为2770464元。该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的第一项显示:本次评估中,评估结论所说“种植成本”为评估人员依据委托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结合郏县××口镇其他烟农的往年种植情况经对比、分析得出,由于委托方所提交的资料完整度及详细度等情况所限可能和实际发生的“种植成本”存在一定出入,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另**,一审依职权调取了***等七户烟农2016年烟草种植理赔情况,理赔公示表显示***等七户烟农2016年曾因烟叶病害获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理赔,表中显示病害数量206亩,损失程度45%,获得理赔款83430元。***等七户烟农曾于2017年向本院起诉平顶山烟草公司、郏县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案号(2017)豫0425民初1334号,该卷宗中的庭审笔录中***等七户烟农认可其承包的1130亩烟地中有20亩没有种植烟叶,种植了西兰花。***等七户烟农、郏县烟草公司、平顶山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均认可正常的炕烟周期为开始日期为7月10日到15日,结束日期为9月10日之前。2019年10月11日,平顶山烟草公司终止***对本案的诉讼代理权限,郏县烟草公司终止***对本案的诉讼代理权限。平顶山烟草公司、郏县烟草公司均另行委托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郏县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平顶山烟草公司对***等七户烟农的损失是否存在违约或过错责任,应否对赔偿***等七户烟农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如何认定。本案中,关于郏县烟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2016年***等七户烟农是在时任郏县烟草公司**烟叶工作站站长**做工作的情形下到郏县××口镇承包土地种植烟叶,庭审时**亦明确表示其在***等七户烟农将烟种上之前曾与郏县烟草公司领导沟通,并向***等七户烟***为烟农提供烟炕,确保烟叶成熟后有烟炕使用。且2016年6月5日***等七户烟农与郏县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中**系作为郏县烟草公司的代表在甲方一栏签字并盖上郏县烟草公司**烟叶工作站的印章。**作为郏县烟草公司**烟叶工作站站长,同时系甲方为郏县烟草公司、乙方为***等七户烟农的烟叶收购合同的甲方签字代表,其行为足以让***等七户烟农相信系代表郏县烟草公司的行为,其所作出的为***等七户烟农提供烟炕的承诺足以让***等七户烟农相信,从而基于此承诺而在郏县××口镇种植烟叶。**作为郏县烟草公司**烟站站长,且为烟叶收购合同的签字代表,同时庭审中郏县烟草公司认可***等七户烟农提供的烟叶收购合同,故本院对**的证言予以采信。结合2016年8月22日***等七户烟农与郏县烟草公司、平顶山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郏县烟草公司为***等七户烟农提供每亩80元运费补贴的事实及2016年6月5日,***等七户烟农与郏县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中第二项郏县烟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部分第2小项约定,郏县烟草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向***等七户烟农有偿(或无偿)提供烟叶生产扶持。扶持项目、补贴标准、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由甲方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合同的第四项违约责任部分第2小项约定“郏县烟草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款项,造成***等七户烟农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等七户烟农适当补偿”、郏县烟草公司2016年度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与资金概算表中含有建设300座密集烤房的事实,并结合**出庭作证的证言,本院确认郏县烟草公司在***等七户烟农种植烟****提供小烟炕炕烟的事实。对于郏县烟草公司称依照烟叶收购合同烟炕应由烟农提供,因该合同为郏县烟草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烟叶收购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烟炕由谁提供,同时与作为郏县烟草公司签字代表的**所述及郏县烟草公司2016年度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与资金概算表中含有建设300座密集烤房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因郏县烟草公司在***等七户烟农烟叶成熟时不能及时提供烟炕炕烟,从而导致***等七户烟农受到损失,郏县烟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佰衡节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2016年8月22日***等七户烟****节能公司、郏县烟草公司、平顶山烟草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佰衡节能公司的职责包括负责烤房的设备调试、维护,保障其运转状态良好及负责烟叶烘烤质量,与当地烟叶质量保持一致。且规定烘烤设备出现故障或技术不到位造成的烟叶烤后损失,经烟叶质量仲裁组认证,造成的损失***节能公司负责。结合本案**的***等七户烟农一共仅卖得406617.8元烟款、烟叶等级较低及***等七户烟农在中心仓库仍存有大量毫无价值的坏烟的事实,本院认定佰衡节能公司所炕烟叶质量较差,没有达到与当地烟叶质量保持一致的标准。因佰衡节能公司认可的***的证言称***等七户烟农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期间因机械故障导致两天没有炕烟,由于烟叶成熟过度烤后烟叶质量差,2015***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时,经***提议曾对烟炕改造完善,故对于本案***节能公司的烟炕存在技术缺陷,且烟叶烘烤过程中曾出现故障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佰衡节能公司应对***等七户烟农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平顶山烟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等七户烟农与平顶山烟草公司、郏县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平顶山烟草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等七户烟农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平顶山烟草公司承诺为其提供烟炕,故***等七户烟农主**顶山烟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等七户烟农是否对其损失有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等七户烟农在烟叶种植、采摘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现象,且2016年8月初郏县烟草公司协调让其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是为了避免其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七户烟农直到2016年8月22日才同意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七户烟农亦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所炕出的烟叶质量的好坏,是由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烟田前期管理是否到位、烟叶采摘是否合理、烟叶是否成熟过度、炕烟过程是否存在故障及技术问题等,这其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影响最终所炕出的烟叶质量,***等七户烟农的损失是多种原因结合导致的结果。综上,本案中,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各方均认可的正常炕烟周期为7月10日到15日开始,9月10日前结束及佰衡节能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16年9月18日***等七户烟农仍在其烟炕炕烟的事实,本院酌情由郏县烟草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佰衡节能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等七户烟农承担30%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因***等七户烟农认可其所承包的1130亩烟地中的20亩并未种植烟叶,本院认定***等七户烟农实际种植亩数为1110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依郏县烟草公司申请作出的河南中企评报字[2019年]第1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对***等七户烟农的种植成本进行评估,并未包含***等七人可获得的利益,故不能作为计算***等七户烟农损失的计算标准适用。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依***等七户烟农申请所作出的河南中企评报字[2019年]第16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郏县××口镇2016年烟叶亩产量和同期的烟叶每公斤价格进行评估,包含了***等七人可获得的利益,该评估结论应作为计算***等七户烟农损失的计算标准适用,即2016年度***烟叶亩产量平均值为183.09公斤,烟叶每公斤价格平均值为26.14元。关于***等七户烟农从保险公司获得的83430元赔偿款,因该赔偿款系***等七户烟农因投保后应得的利益,不应在本案中扣除。***等七户烟农已卖烟所得烟款406617.8元,应当予以扣除。综上,***等七户烟农的损失为1110亩×183.09公斤/亩×26.14元-406617.8元=4905811.79元。郏县烟草公司应赔偿***等七户烟农的数额为4905811.79×35%=1717034.13元。佰衡节能公司应赔偿***等七户烟农的数额为4905811.79元×35%=171703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共计1717034.13元;二、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共计1717034.13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14元,由***、***、***、***、***、***、***负担8408元,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负担20253元,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53元。
本院审理**的事实与一审**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等人种植烟叶产生损失而引起的纠纷,***等人是在时任郏县烟草公司**烟叶工作站站长**做工作的情形下到郏县××口镇承包土地种植烟叶,一审庭审时**亦明确表示其曾与郏县烟草公司领导沟通,并向***等人承诺为烟农提供烟炕,确保烟叶成熟后有烟炕使用;***等人与郏县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中**系作为郏县烟草公司的代表在甲方一栏签字并盖上郏县烟草公司**烟叶工作站的印章;**作为郏县烟草公司**烟叶工作站站长,同时系甲方为郏县烟草公司、乙方为***等七户烟农的烟叶收购合同的甲方签字代表,其行为足以让***等人相信系代表郏县烟草公司的行为;***等人与郏县烟草公司、平顶山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郏县烟草公司为***等七户烟农提供运费补贴,***等人与郏县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中第二项郏县烟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部分第2小项约定,郏县烟草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向***等七户烟农有偿(或无偿)提供烟叶生产扶持。扶持项目、补贴标准、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由甲方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合同的第四项违约责任部分第2小项约定“郏县烟草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款项,造成***等七户烟农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等七户烟农适当补偿”、郏县烟草公司2016年度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与资金概算表中含有建设300座密集烤房等。一审依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郏县烟草公司在***等认种植烟****提供小烟炕炕烟的事实,从而确定郏县烟草公司对***等人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等人与佰衡节能公司、郏县烟草公司、平顶山烟草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佰衡节能公司的职责包括负责烤房的设备调试、维护,保障其运转状态良好及负责烟叶烘烤质量,与当地烟叶质量保持一致,且规定烘烤设备出现故障或技术不到位造成的烟叶烤后损失,经烟叶质量仲裁组认证,造成的损失***节能公司负责,结合本案**的***等人一共仅卖得406617.8元烟款、烟叶等级较低及***等人在中心仓库仍存有大量毫无价值的坏烟的事实,一审认定佰衡节能公司所炕烟叶质量较差、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存在技术缺陷,从而确定佰衡节能公司对***等人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等人与平顶山烟草公司、郏县烟草公司、佰衡节能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平顶山烟草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等七户烟农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平顶山烟草公司承诺为其提供烟炕,一审据此对***等人主**顶山烟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纵观全案,导致烟叶质量的好坏,是由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烟田前期管理是否到位、烟叶采摘是否合理、烟叶是否成熟过度、炕烟过程是否存在故障及技术问题等,这其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影响最终所炕出的烟叶质量,***等人的损失是多种原因结合导致的结果。本案中,***等七人在烟叶成熟后,没有烟炕炕烟,郏县烟草公司在2016年8月初开始协调***等七人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因***等人不愿意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炕烟,直到2016年8月22日***等人才同意使用佰衡节能公司的烟炕。一审在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各方均认可的正常炕烟周期为7月10日到15日开始,9月10日前结束及佰衡节能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16年9月18日***等人仍在其烟炕炕烟的事实,酌情***等七户烟农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七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57元,由***、***、***、***、***、***、***负担17951元,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负担20253元,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